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在所属的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保缴费登记、申报缴费、退款等业务。为节约灵活就业人员办事成本,我局已实现了社保费业务“全市通办”(可跨区办理登记、停保、申报缴费等业务),详见本指引注意事项第(八)点。
一、社保缴费登记
(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必要材料:①本人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除外);②本人身份证件;③本人扣费存折(卡);④居民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本人身份证件、扣费存折(卡)复印件各一份(变更登记只需复印变更资料)。请对照下列情况,按需一并报送材料。
2.有条件报送的材料:
①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社保费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②未达退休年龄且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同时提供本人《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按养老保险参保条件,需同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记录原件一份。
④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请逐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同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遗失计发表的,提供《退休人员按月在养老金中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原件一份)。
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我市延期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同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记录原件、复印件一份和社保部门出具的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证明原件一份。
⑥社会保障卡(方便核对)。
(二)已办理缴费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若登记的地址、联系电话、扣缴社保费账户发生变更,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变更登记时,需提供变更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如需代办,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登记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需持证明资料和社会保障卡到所属社保部门修改(新会区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到所属办税服务厅修改),再到所属办税服务厅(或由社保、地税部门通过社会保险费三方协同工作平台办理数据修改)。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停止缴费的,每月1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件(如需代办,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社保费授权委托书》),地税部门审核后办理停保,如有欠费,需先清理欠费再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社保局结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象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户籍所在地是我市(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需在退休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
3.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②最后参保地在我市;③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第一点规定在我市某一县(区)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在该县(区)延长缴费。
(二)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籍所在地是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有以下两种情况:
(1)已在我市逐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退休人员,可到所属的社保局办理一次性缴足20年医保费业务,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领取退休金当月或以后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选择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扣款账户需与养老金账户一致)。
(2)除上述第(1)点以外的退休人员,务必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15日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医疗保险停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且累计缴费不足20年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或以后到所属社保局办理一次性缴足20年医保费业务(办理前需办理医疗保险停保手续)。
三、2017社保年度社保费缴费率及缴费工资上下限(2017年7月—2018年6月)
单位:元
险种 |
费率 |
缴费工资 |
||
单位 |
个人 |
下限 |
上限 |
|
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 |
12% |
8% |
2682 |
18213 |
以职工身份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 |
6%(2018年1月1日起单位费率调整为5.8%) |
2% |
2906 |
备注:
1.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缴纳个人部分,但须已在我市逐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才能逐月缴费。
2.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期间如有变动,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社保费的申报、缴费
(一)已办理社保缴费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以本人存款账户作为扣缴社保费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签订后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账户登记和申报缴费。退休人员逐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以个人养老金账户作为扣款账户。特殊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采取持卡pos缴款的方式缴纳社保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在社保费账户存足当月应缴的社保费费款,所属办税服务厅在每月15日后按上月数据资料进行申报以及扣缴。灵活就业人员若当月缴费专户金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缴费人存足费款后,请尽快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费。
(三)为方便缴费人,我局实行按需开票,即缴费人无需每月取票,在需要凭证的时候,可以在地税的“税费易”自助终端打印或者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索取。
(四)灵活就业人员当月需要变更缴费的,于每月的15日前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除外)、身份证件(如需代办,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和《社保费授权委托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多收、重收社保费退款
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缴费人多缴、重缴、错缴社保费的,缴费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缴款凭证原件、扣款存折(卡)等资料,填写《社保费退款申请审批表》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审核并加盖意见,再到所属社保局办理退款。
六、注意事项
(一)一般每年1月、7月调整社保缴费标准,请注意存足缴费金额。
(二)缴费人可以在首次参保的次月起,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代理银行服务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免工本费。非本地户籍申领人及仍未申领第二代身份证的申领人还须提交一张符合第二代身份证要求的个人照片(含同步照片数据)。
(三)缴费人由单位投保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请先由原单位办理减册(需经劳动部门同意),缴费人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登记和申报缴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请留意各项业务办理的时间要求,以免造成不便和影响。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续参保、变更参保险种、缴费工资变动、停保、开具缴款凭证业务如需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和《社保费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江门地税门户网站“社保专区—涉费下载”下载)。
(五)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办〔2017〕20号)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缴费的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个人账户根据缴费或补缴情况逐月划入),同时参加一档、二档的参保人从停止缴费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待遇。请及时关注每月的扣费情况,如有欠费,请尽快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六)同一缴费人在同一参保地一般只有一个个人社保号,若出现有多个个人社保号的情况,缴费个人需先到所属社保局确认应使用的社保号,再到所属办税服务厅申请合并(或由社保、地税部门通过社会保险费三方协同工作平台办理数据合并)。新会区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合并个人社保号。
(七)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社会保险基金门户网站、地税的“税费易”自助终端、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首次登录的密码与个人所得税查询密码一致,初始密码可以到所属办税服务厅获取,或者用二代身份证在自助终端上获取)查询个人的缴费情况。
(八)根据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税费业务通办工作安排,全市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可跨区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停保、申报缴费等业务,详细通办内容和办理地点,可登录江门地税网站、江门地税微信公众号查询,或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九)蓬江区“邑门式”公共服务中心可受理蓬江区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业务,范围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新登记参保、续参保、变更参保险种、变更工资、变更扣费账户、停保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办税服务厅联系方式(点击链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热线:12366-2。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电话:3512333
各区(市)社保部门咨询电话:
蓬江区:3272933 江海区:3818194
新会区:6104444 台山市:5618169
开平市:2212028 恩平市:7821200
鹤山市:8933181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网址: http:// www.zjghyj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