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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如何计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5-08 17:2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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