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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1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12-29 09:1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字号:

各纳税人: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税款所属期时期201711日起作相应调整。由于我市调整工作于20171222日才完成,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现将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办理,具体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

申报纳税期限由2017101日起至1231日止延长至2018228日止。

二、鹤山市

申报期限由201711日起至930日止延长至2018228日止,纳税期限按鹤山市原规定执行不变(即为630日止)。

三、恩平市

申报纳税期限按原规定执行不变(即为2018331日止)。

为节省纳税人的宝贵时间,避免办税拥挤,请纳税人自行选择在2018年的当地申报纳税期限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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