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税款所属期时期2017年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由于我市调整工作于2017年12月22日才完成,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现将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办理,具体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
申报纳税期限由2017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止。
二、鹤山市
申报期限由2017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止,纳税期限按鹤山市原规定执行不变(即为6月30日止)。
三、恩平市
申报纳税期限按原规定执行不变(即为2018年3月31日止)。
为节省纳税人的宝贵时间,避免办税拥挤,请纳税人自行选择在2018年的当地申报纳税期限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