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企业按规定给研发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