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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环市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蓬江地税环源通公告〔2018〕5号)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6-08 17:5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江门市蓬江区星凯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51户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本文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税务事项通知书》视为送达。现告知内容如下:

一、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未依法按时缴纳税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到我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4项规定,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将作如下处理:

(一)你(单位)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二)你(单位)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仍不缴纳的,适用一般档次的处罚,税务机关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三)你(单位)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适用严重档次的处罚,税务机关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如对《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可自《税务事项通知书》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该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办税服务厅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行政总汇四楼D区(企业、事业单位),咨询电话:3298211

江门市天河东路23号(个体户),咨询电话:3313016

《税务事项通知书》领取地址:江门市天河东路23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名单(税收催缴)

 

 

                      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环市税务分局

                                201864日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名单(税收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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