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起草的原因
2018年2月26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要求,将《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国税发〔2008〕96号)全文废止,并予以发布。
二、制定该文件的依据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
附件: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号)